一、申报主体 绿色矿山申报主体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及其他证照合法有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二)矿山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剩余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 (三)两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 (四)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或严重违法名单。 (五)在土地矿产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已到位。 三、矿山自评 申请企业向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表 依据: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办法》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494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报告 2018年*51号公告的第三方核查评估单位,其上下级事业单位,或上下级公司及参股公司均不能接受矿山企业委托或主动为矿山企业提供绿色矿山达标自评估报告的编写及其相关技术服务。 依据: 1、《关于2018年度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单的公示》(2018年*24号) 2、《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的公告》(2018年*51号) 3、《关于推荐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556号) 4、内蒙古自治区申请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工作指南 (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四、**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 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企业自评估报告后,由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原则上从自治区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委托该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 2、《关于2018年度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单的公示》(2018年*24号) 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函》(内国土资函[2018]419号)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核查 (一)评估*组组成。评估*组由不少于5名*组成,*应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在采矿、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环境评价、生态修复等方面具有技术专长。国土资源系统评估*由评估单位从自治区地质环境*库中随机抽取。评估*组组长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在职*担任。 (二)评估*要求。 职业道德要求: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秉持公共服务意识;敬业尽职、勤勉谨慎、诚信执业。 工作要求:评估*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相关评估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项目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与矿山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应当回避;对核查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终身负责。 (三)正式文件发布前,按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 依据: 1、《关于推荐绿色矿山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556号) 2、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办法》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494号) 六、旗县区人民**同意申报绿色矿山建设的函 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评估达到75分(不含)以上的,经旗县区人民**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函》(内国土资函[2018]419号)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公示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公告,上报国土资源厅,报告市人民**。如发现有异议,将退回并限期整改。